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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用尽原则研究

更新时间:2016.04.18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陈青
【出版时间】:2013年03月08日
【指导老师】:刘想树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博士论文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平行进口、公共利益、意思自治

【摘要】自由贸易以及国家间贸易摩擦共存、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与阻碍货物流通的手段并举,这一直是国际贸易环境中所特有的现象,也是国际贸易日益壮大繁荣的体现。在各种阻碍经济发展的贸易壁垒中,知识产权壁垒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也不得不让人侧目。因此,可以说,知识产权法与跨国贸易相关的这部分,都属于国际贸易法的一部分。本文所介绍的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就是在跨国贸易中引起较多争议的知识产权问题之一。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所特有的原则,指的是背负着知识产权的载体,一经投放市场之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对知识产品的控制权,则权利人的权利被用尽、穷竭了。这就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基于该原则对已售的知识产品进行再次转卖或者使用而不受到权利人的限制。该原则的存在,打破了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从而为竞争者参与市场、消费者的消费选择等活动,提供了更为合理的空间,以便利于知识产品被及时应用于社会生活中去。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根植于传统私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并借助于知识产权的特殊平台,发展出了独具特色的理论学说。例如传统的报酬说、默示许可说、法律规定说等等。随着应用权利用尽原则的频率增加,又衍生出了行为延续说、新默示许可说、公共利益说等学说。通过各国的立法以及实践分析,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分为国际权利用尽、国内权利用尽以及欧盟实行的区际权利用尽原则。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原则,造成了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的适用极为不统一的现状,也构成了阻碍国际贸易自由流通的壁垒,从而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争议。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对“平行进口”问题的合法性论证。这种“灰色交易”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各国不同市场上同一知识产品的价格差异较大,国际贸易商通过将知识产品从低价国买入并销往高价国的行为,赚取差价利润。该行为借助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相关理论,游走于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保护边缘。尽管该行为具有投机性、并极大地威胁到了知识产权的垄断利益,但是对于活跃国际市场和货物的自由流通、甚至与公共健康却是不无裨益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竞争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在该问题上的冲突日益明显,但该问题在国际上均未得到统一。即使是以“减少贸易中的扭曲与阻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同时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为宗旨的TRIPS协议,同样在该问题的统一适用上遇到了困难。各国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如何采取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问题上各执一词,使得该问题在TRIPS协议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即使在其之后的国际会议中,也都囿于对TRIPS协议中条款进行解释,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仍然无法得到突破性进展。因此,该问题被遗留给各国的国内立法权,各国可以自行立法对该原则采取怎样的标准进行规定。显然,在全球贸易日渐融为一体的当下,这样的做法只是权宜之计,对该原则的适用采取统一的标准才是国际知识产权法发展的方向。与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相关的表现形式不仅仅限于国际贸易的平行进口,还有反向假冒、知识产品的再造等表现形式,规制这些行为的方式都需要借助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但是显然,目前国内的大部分研究的主要精力都集中于论证“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关系与适用程度问题,而忽略了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论本身。本文对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缘起、理论发展、类型分析、表现形式的规制以及案例实证,都做出了较为详尽的介绍与分析。在以上的理论体系框架中,本文就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中的权利范畴进行再探讨,并辅以权利的取得、权利的使用、权利的用尽以及权利的再生四个权利变动的动态演示的方法,放大知识产品流通的整个环节,力求在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论上有所突破。然而,对理论的研究终究落实于实践。而我国知识产权法尚处于一个较为年轻的发展时期,对于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并没有在立法上得以真正体现。而在实务中,该原则实际上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其中,特别是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案例表明,完善我国与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有关的法律规制,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本文通过对我国国际贸易以及经济现状分析,并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提出我国应当选择“修正”的国际权利用尽原则——即为有条件地适用国际权利用尽原则的观点,并进一步提出如何完善的立法建立和司法适用、以及行政措施的建议。本文分为五章,笔者分别对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定义、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做出了概述,并比较分析了各国对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司法判例。在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相关理论基础上提出了“能量守恒”说,从权利转化的角度对权利用尽的整个过程做出系统分析,以求达到理论上的突破。同时,在吸收各国适用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的建议

【目录】

摘要 4-8
Abstract 8-12
引言 16-21
一、 研究国际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6-19
二、 国际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研究综述 19
三、 研究创新点和研究方法 19-21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的定义 21-40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概述 21-29
一、 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的产生 22-25
二、 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的含义 25-26
三、 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的传统学理 26-29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29-33
一、 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目的 29-31
二、 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适用范围 31-32
三、 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要件 32-33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的分类 33-40
一、 知识产权的国际权利用尽原则 34-36
二、 知识产权的国内权利用尽原则 36-37
三、 知识产权的区际权利用尽原则 37-40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的内容 40-64
第一节 专利权权利用尽 40-51
一、 专利权权利用尽的法经济学分析 40-41
二、 TRIPS 中的专利权权利用尽 41-46
三、 各国有关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的实践 46-51
第二节 商标权权利用尽 51-57
一、 商标权权利用尽特点 51-52
二、 留有空间的商标权权利用尽 52-57
第三节 版权权利用尽 57-64
一、 版权权利用尽特点 57-61
二、 版权新客体的权利用尽 61-64
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衍生问题与法律规制 64-91
第一节 平行进口 64-74
一、 平行进口的涵义 64-72
二、 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 72-74
第二节 反向假冒 74-80
一、 反向假冒的性质 74-77
二、 权利用尽中商标使用权的“禁”与“行” 77-79
三、 反向假冒法律规制 79-80
第三节 其他衍生问题 80-91
一、 “修理”与“再造”的销售与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 80-88
二、 品种权与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 88-91
第四章 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论突破 91-114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论探讨 91-105
一、 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理论发展 91-98
二、 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的私权维度 98-101
三、 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冲突与衡平 101-105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的能量守恒 105-114
一、 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的能量转换 106-107
二、 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的动态演示 107-114
第五章 中国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之完善 114-142
第一节 中国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现状 114-122
一、 中国现行的与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相关的法律规定 114-116
二、 中国适用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的经典司法判例 116-119
三、 中国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适用中的得失 119-122
第二节 中国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的完善构想 122-142
一、 完善中国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的紧迫性 122-128
二、 完善中国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的建议 128-142
结语 142-144
参考文献 144-153
后记 153-154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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