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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

更新时间:2016.03.13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王芳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张乃根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博士论文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
【关键词】TRIPS协定、注册商标、使用要求

【摘要】本文旨在研究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绪论明确了商标使用的意义及TRIPS协定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国际协调意义,并对本文研究的范围予以了界定。在研究路径的指引下,正文各章具体从如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章探讨了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之条约义务。首先,梳理和分析了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条约体系,明确了TRIPS协定在注册商标使用要求的协调上所取得的进步以及在国际条约体系中的显著地位。其次,对TRIPS协定中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起草过程、条约义务性质、具体内容和逻辑关系等进行了深入分析。商标注册阶段的使用要求属于TRIPS协定的选择性条约义务,但对于设定该阶段使用要求的成员方而言,须遵守TRIPS协定的下述规则: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应成为注册申请的条件,申请之日起三年内的不使用不得成为商标注册的唯一拒绝理由。TRIPS协定中注册商标维持阶段的使用要求也属于选择性条约义务,在该阶段设定使用要求的成员方需恪守TRIPS协定在商标使用主体、不使用的期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义务。最后,在条约比较和条文分析的基础上,文章指出TRIPS协定体现了迄今为止国际条约在注册商标使用要求的国际协调上的最高成就,同时也分析了TRIPS协定在协调上存在的局限性。第二章对WTO主要成员方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分别考察了美国、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英国、德国、法国等WTO成员方的相关立法和实践,对不同成员方在商标使用的涵义及具体情形、不使用的期间、正当理由、法律后果以及相关程序等问题上的规定作了细致、深入的分析。在商标使用的概念上,尽管各主要成员方在立法规定上存在差异,但在商标实践中对商标使用的本质内涵认识趋于一致,即发挥商标区分来源功能的使用;在商标注册和权利行使阶段的使用要求上,各主要成员方并未都设定相应制度,这与不同的商标权取得制、立法传统以及商标保护制度息息相关;在注册商标维持阶段的使用要求上,各主要成员方无一例外地都规定了使用要求,且在使用主体、变形使用、不使用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等方面规定类似,但在不使用的期间、突击使用的应对、撤销程序的启动主体等方面存在不同。这些制度上的共性与特性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也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制度参考。第三章在前两章条约分析和国别比较的基础上,归纳了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基本理论。第一节从商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商标保护的正当性角度考察了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制度成因;第二节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基本概念作出解析,首先,从注册的起源探讨了两种商标权取得制下“注册”的不同涵义,明确了TRIPS协定下“注册”的双重涵义;其次,对商标使用的概念作出界定,明确商标使用的内涵是来源区分性使用,并从商标使用的主体、内容、对象、方式等方面探讨了商标使用的外延;最后,针对“使用”与“不使用”的关系,对商标“不使用”的涵义、认定、正当理由以及法律后果等问题作出探讨。第三节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反映的核心关系予以辨析,并指出该制度体现了注册与使用的融合以及公权对私权的介入。第四章分析了我国的注册商标使用要求的制度现状和立法不足,并提出了制度完善的立法建议。第一节从商标使用的涵义、商标注册阶段、商标注册维持阶段以及注册商标权利行使等四个方面对我国使用要求的立法与实践现状予以了全方位的介绍;第二节针对上述四个方面分别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第三节在结合TRIPS协定条约义务并参考其他成员相应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注册商标使用要求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具体建议为:对商标使用概念进行概括±列举式界定,在商标注册阶段设立意向使用要求,在注册商标维持阶段对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突击使用的应对、注册商标权的失效时间等问题进行修改,增加注册商标程序性权利行使上的使用要求,并进一步完善注册商标实体权利行使上的使用要求。

【目录】

中文摘要 6-8
Abstract 8-10
学术概述 11-18
一、国内主要研究状况 11-12
二、国外主要研究状况 12-13
三、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13-14
注释 14-18
绪论 18-30
一、商标使用的意义 18-20
二、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重要性与复杂性 20-23
三、TRIPS协定关于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协调意义 23-25
四、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和研究思路 25-26
注释 26-30
第一章 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之条约义务 30-67
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条约体系 30-41
一、《巴黎公约》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 30-33
二、马德里体系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 33-35
三、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及其与《巴黎公约》的关系 35-38
四、后TRIPS协定条约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 38-41
第二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阶段的使用要求 41-46
一、商标注册阶段的使用要求纳入TRIPS协定的起草历史和原因 41-42
二、商标注册阶段的使用要求之条约义务性质 42-43
三、商标注册阶段的使用要求之主要内容及内在逻辑 43-44
四、不满足商标注册阶段的使用要求可以成为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 44-46
第三节 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维持阶段的使用要求 46-52
一、注册商标的使用主体 47-49
二、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期间 49-50
三、注册商标不使用的理由 50-51
四、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法律后果 51-52
第四节 TRIPS协定对注册商标使用要求的协调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52-57
一、TRIPS协定对注册商标使用要求的协调在国际条约体系中的地位 52-53
二、TRIPS协定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协调的进步性 53-55
三、TRIPS协定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协调的局限性 55-57
本章小结 57
注释 57-67
第二章 TRIPS协定下主要成员的注册商标使用要求制度之比较 67-121
第一节 概述 67-69
一、制度比较之目的 67-68
二、比较对象之选取 68-69
第二节 美国的注册商标使用要求制度 69-79
一、商标使用的概念 69-72
二、美国在商标注册阶段的使用要求 72-75
三、美国在注册商标维持阶段的使用要求 75-79
第三节 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的注册商标使用要求制度 79-96
一、作为WTO成员的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商标制度间的关系 79-80
二、欧盟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制度 80-88
三、欧盟主要成员国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制度 88-96
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制度之比较 96-104
一、商标使用界定之比较 96-98
二、商标注册阶段的使用要求制度之比较 98
三、注册商标维持阶段的使用要求制度之比较 98-103
四、注册商标权利行使上的使用要求之比较 103-104
本章小结 104-105
注释 105-121
第三章 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之理论探讨 121-171
第一节 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之原因分析 121-128
一、商标资源的合理配置是设定注册商标使用要求的直接动因 121-124
二、商标保护的正当性是设定注册商标使用要求的内在机理 124-128
第二节 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之基本概念解析 128-147
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之“注册” 128-131
二、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之“使用” 131-139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之“不使用” 139-147
第三节 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之核心关系辨析 147-158
一、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折射出使用与注册的关系 147-153
二、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体现了私权与公权的关系 153-158
本章小结 158-159
注释 159-171
第四章 TRIPS协定下中国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制度之完善 171-205
第一节 我国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制度之立法与实践 171-184
一、商标使用的涵义 172-175
二、商标注册阶段未设定使用要求 175-176
三、注册商标维持阶段的使用要求 176-180
四、注册商标权利行使方面的使用要求 180-184
第二节 我国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制度之问题与不足 184-188
一、商标使用的概念 184-185
二、商标注册阶段没有落实意向使用要求 185-186
三、.注册商标维持阶段的使用要求 186-187
四、注册商标权利行使上的使用要求 187-188
第三节 我国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制度之完善 188-197
一、完善商标使用概念之立法建议 188-191
二、完善商标注册阶段的使用要求之立法建议 191-194
三、完善注册商标维持阶段的使用要求之立法建议 194-195
四、完善注册商标权人权利行使上的使用要求之立法建议 195-197
本章小结 197-198
注释 198-205
结论 205-207
参考文献 207-223
附录一 主要缩略词和简称一览 223-224
附录二 我国有关案例 224-230
附录三 本人发表的相关论文 230-231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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