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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3.06.25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罗穗芳
【出版时间】:2009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刘智慧
【导师职称】:教授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驰名商标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国际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代社会,驰名商标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各国和地区政府都在加大对本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利用民事、行政、经济、刑事等各种法律制度对本国驰名商标予以保护。随着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公司、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势在必行,如何更好地认定和保护我国的驰名商标是我国行政和司法面临的问题。 为了加入WTO,2001年《商标法》①进行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第四十一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实行了驰名商标司法和行政认定的双轨制。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简称《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简称TRIPS协议)更具体也更微观。 近几年,通过行政、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急骤跃升,增幅惊人,我国现有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对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由于驰名商标实行行政认定及司法认定双轨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对认定标准缺少统一的规定,造成目前驰名商标行政及司法认定差别甚大。本文在对驰名商标认定的现状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就现行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驰名商标认定需考虑的因素,对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主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驰名商标的立法历史出发,论述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发展历史,对驰名商标认定的立法及司法进行考察,阐述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现状。 第二部分,对我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司法认定及行政和司法认定相冲突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对驰名商标理论上待解决的问题进行剖析,说明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通过对《巴黎公约》、《TRIPS协议》、《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的联合建议》(下简称《联合建议》)及美国、加拿大及日本驰名商标认定的规定进行介绍、对比和评析,论述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商标的显著性、驰名的地域性、相关公众、认知程度、较高声誉等因素,并提出在现行认定制度下,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等法律方面对驰名商标认定作进一步完善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