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12
【摘要】注册商标的权利产生机制问题处于行政法与民法的交叉地带,对此一直颇具争议。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注册商标权的性质和效力,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商标审查程序的改革和商标确权制度的适用。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商标注册不是行政许可或赋权而是行政确认,确认引起注册商标权产生的法律事实。在民法的视角内,结合民事法律事实理论和商标制度自身原理的分析表明,商标申请是引起商标权产生的法律行为,审查对商标权的产生不具有实质意义,公告却起着将对世权进行公告的法律功能因而是该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商标权仅是一种禁止权而非使用权,对该权利宜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从而将商标申请权纳入保护期,并去除商标注册作为侵犯在先权利的程序性铠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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