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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15.11.25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黄珊珊
【出版时间】:2015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刘有东
【导师职称】:副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声音商标、非可视性、显著性测试、商标侵权、音乐作品、权利冲突、民事责任

【摘要】如今,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商在市场竞争中采用触觉、嗅觉、味觉多感官体验的营销模式。声音商标即运用声音将一个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识。比起单一的视觉商标,声音商标更容易植根记忆对消费者的选择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它可以通过广播电台或实体店音像设备播放,节约企业成本;还可以在残障人士中推广扩大消费群体。2014年5月1日开始施行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增加了对声音商标的规定,首次将非可视性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在符合TRIPS协定的标准下引入声音商标的内容有利于我国商标制度与国际接轨。本文除引言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声音商标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并从商标显著性强弱程度和声音商标的构成元素两个角度将声音商标分别划分为臆造商标、暗示商标、叙述声音商标和音乐类、非音乐类声音商标。介绍了声音商标依赖听觉识别、包含时间要素、易于传播、较难建立显著性几大特点。第二部分通过对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声音商标注册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我国声音商标权取得需要具备何种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着重探讨实质要件中的积极要件——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方法和消极要件中应当在我国限制注册的声音。并为声音商标的检索模式提出创造性建议。第三部分主要立足与前文声音商标的基本理论,提出我国声音商标保护在实践中面临的商标侵权问题。详细分析了假冒声音、仿冒声音商标的行为和侵犯驰名声音商标的行为,给出了采用专业人才借助高科技技术设备手段判定声音商标近似性,以及设置问卷调查形式判定声音商标混淆的方案。对声音商标权和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冲突问题作出理论性介绍,论述保护在先权模式和利益平衡模式在冲突解决中的利弊。第四部分进一步分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怎样的赔偿损失民事责任。探讨现行《商标法》引入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作为传统的补偿性赔偿之补充,增强我国商标法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权行为人起到震慑作用从而改变商标权人维权成本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却低之现状。建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可以按照过错程度确定侵权行为人是否具有恶意,选择相应的损害赔偿类型。并以过错程度为切入点解决商标侵权损害证明难、赔偿额计算难的问题,以便更好地保护声音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声音商标概述
(一)声音商标的界定
(二)声音商标的特点
二、声音商标权的取得
(一)声音商标权取得的形式要件
(二)声音商标权取得的实质要件
三、我国声音商标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一)声音商标侵权问题
(二)声音商标权和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冲突问题
四、侵犯声音商标权的赔偿损失民事责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采用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
(三)赔偿损失民事责任的落实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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