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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专利法》第102条看发明人先申请制的实质

更新时间:2015.12.20

【专业类别】:专利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金海军
【出版时间】:2013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73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关键词】专利法、《美国发明法》、先发明制、先申请制、发明人先申请制

【摘要】《美国发明法》在2011年9月16日正式生效。这项综合性改革方案使美国国会终于完成了长达30年的专利法革命,并牵涉到美国专利法的几乎每一个基本的方面。其对美国专利制度的影响之大,被认为是仅次于1952年《专利法》的一项制度性革命。而其中最为重要的,也是最受世人关注的是一项改革,就是对《专利法》第102条的修改。2013年3月16日之后,美国结束了自1790年首次制定专利法以来所奉行的“先发明制”,而改为“发明人先申请制”。与一般理解相反的是,它并没有完全采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先申请制”。同样应当注意的是,尽管人们理解AIA对《专利法》第102条的修改具有革命性,但它实际并未完全抛弃现行专利法的基本规则、基本概念与原理。因此,为了正确理解美国专利法的发明人先申请制,有必要从《专利法》第102条的文本入手,比较其在AIA实施前后关于新颖性、现有技术、宽限期、披露等概念与规则的异同,以及它们与其他国家专利法相关制度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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