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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开放平台中的客户端软件版权侵权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15.04.17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胡婷
【出版时间】:2013年06月01日
【指导老师】:葛洪义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关键词】开放平台、客户端软件服务商、版权、侵权

【摘要】新的商业模式总会带来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随着互联网开放平台的兴起,版权的战火已从互联网蔓延至移动互联网时代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现有的版权制度对移动互联网内容保护仍处于灰色地带,新型网络环境对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不小的冲击。所谓开放平台,指网络服务商提供一个基本的服务,通过开放API,使得第三方开发者得以通过运用和组装其接口以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接口产生新的应用,并且使得该应用能够统一运行在这个平台之上,我们将这种网络服务模式称做开放平台。开放平台主要分为应用型开放平台和服务型开放平台,本文所指的开放平台主要是应用型开放平台,如为我们所熟悉的苹果公司的APP Store,谷歌公司的Android Store。在开放平台业务模式下,出现的版权侵权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商(平台方)、客户端软件提供商、传统作者、终端用户四方,侵权类型复杂。平台方并不直接参与应用的开发与设计。应用开发者独立完成客户端软件开发并将应用上传至开发平台供用户使用。由于可能涉及到侵权内容,平台方会收到很多关于客户端应用软件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这些投诉涉及到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其是否侵权的判断难度非一般影视内容版权侵权的判断所能比拟。要判定是否侵权首先要确定客户端软件服务商的法律地位。服务商作为类似中介的中间人,仅提供平台服务供第三方软件开发者上传客户端软件,若发生侵权,对其法律地位的确定关系到其侵权责任的承担。其次通过分析开放平台的运行、盈利模式及国内外的相关案例可知,眼下,互联网企业纷纷推出开放平台后都遇到这样的困扰:一旦平台中出现含有盗版侵权内容的应用程序,作为平台提供商,他们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是能适用“避风港原则”还是应负严格审查义务?这里的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和避风港性质相同,但却并非典型的链接或存储服务,因此是否适用“避风港制度”存有争议。考虑到平台服务提供者是为第三方行为承担责任,本身并非侵权内容的提供者,我们的法律应该如何将其责任界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否应为其为其提供新的避风港?本文基于这一新兴模式下对所发生的客户端软件版权侵权模式予以分析,对于平台服务商的审查义务加以确定,意图平衡四方利益,以促进开放平台商业模式的发展。

【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研究背景和意义
第二节国内外立法现状
一、国际条约
二、美国
三、欧盟
四、日本
五、中国
第三节研究方法
第四节本文创新点
第二章开放平台版权问题概述
第一节开放平台的定义和分类
一、按照是否有应用模式服务分类
二、按接入方式不同分类
三、本文所涉及平台范围
第二节客户端应用软件的分类及平台盈利模式
第三节客户端软件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分类
第四节开放平台中客户端软件服务商的法律地位
第五节引发版权侵权问题特点及纠纷类型
一、侵权特征
二、引发纠纷类型
第三章网络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网络版权的保护实质
第二节承担侵权责任的适用原则
一、“避风港”原则适用
二、“红旗标准”的启示
第三节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理论
一、共同侵权理论适用之不足
二、间接侵权理论之适用
第四章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承担
第一节侵权责任原则
第二节侵权判断—构成要件分析
一、侵权行为
二、损害事实
三、主观过错
第三节网络服务商的审查义务
第四节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停止侵害
二、赔礼道歉
三、赔偿损失
第五章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第一节立法层面:增加ISP合理的事前审查义务
第二节监管方面:设立必要合理的事后审慎控制措施
第三节目标趋势:注重利益平衡的实现
结语
参考文献
一、中文资料(含译著)
二、外文资料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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