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26
【摘要】《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22条是否视频网站免责的充要条件?学界有分歧。有学者认为它是免责的充分非必要条件,理由是司法实践不敢按充要条件操作。第22条可能不完善,但在逻辑上,我们不能否认它充要条件的地位。第22条给出了"无过错"的范围,等于给出了"过错"的范围。传统民法以"过错"为侵权的唯一要件,视频网站侵权责任的根据也不例外。对视频网站的"过错"的认定,在实践中集中表现为对"应知"的认定。
【目录】
一、《条例》第 22 条是免责的充分非必要条件吗?
二、视频网站侵权责任之根据
三、“过错”认定之经验之谈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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