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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更新时间:2015.04.18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刘晓军
【出版时间】:2007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共同被告、侵权产品、住所地、专利侵权、诉讼管辖

【摘要】本文针对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侵权诉讼,首先确定何为销售者,其次分析实践中诉讼提起的方式,制造商与销售商并不被当事人同时起诉的管辖权问题,考虑相关的联结因素,最后,作者考虑最重要的联结点即销售地的确定。

【目录】

一、如何确定销售者
二、专利侵权案件中, 在销售地法院单独起诉制造商而不起诉销售者的, 或者在制造地单独起诉销售者而不起诉制造商的, 销售者或制造商能否成为诉讼管辖联结因素
三、如何确定销售地
第一、销售地是否区分为实施地和结果地
第二、销售行为通常以销售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而销售合同涉及到的合同行为地较多, 何以确定销售行为地
第三、对于许诺销售侵犯专利权行为, 如何确定销售地
第四、新商务模式下如何确定销售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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