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05
【摘要】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是当前知识产权界的一个热点问题,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人、专利审判工作者、专利管理工作者等专利界各界人士,纷纷对于我国在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方面的专利法立法、专利审查实践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本文旨在就扩大发明专利申请中“抵触申请”的适用范围以期最大限度的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这一论点展开论述。 目前中国专利法框架下为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的条款主要有三个: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抵触申请”的处理方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但是在采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同一申请人于不同的申请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问题时,并且该两份发明专利申请满足如下时序关系:在先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在在后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在先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开日在在后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当其中一份发明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另一份发明专利申请也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它条件时,就存在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那么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就应该扩大发明专利申请中“抵触申请”的适用范围,即将同一申请人于不同的申请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处理方式也归入“抵触申请”的处理方式。此时,视在先的发明专利申请构成在后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
【目录】
前言1
第一章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4
第一节专利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4
一、专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4
三、专利权是一种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特点的民事权利4
三、专利权是一种具有无形财产权特点的特殊的民事权利5
第二节专利权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6
一、无形性6
二、法律确认性6
三、独占性6
第三节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之中国专利法现状7
一、专利法第九条7
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7
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8
第二章扩大发明专利申请中“抵触申请”适用范围9
第一节适用中国专利法仍存在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9
一、在先、在后发明专利申请时序关系9
二、不属于重复授予专利权讨论的范畴的情形9
三、属于重复授予专利权讨论的范畴的情形10
第二节扩大发明专利申请中“抵触申请”适用范围11
一、扩大发明专利申请中“抵触申请”适用范围的含义11
二、扩大发明专利申请中“抵触申请”适用范围之审查实践11
三、扩大发明专利申请中“抵触申请”适用范围之法律对策12
第三章不扩大发明专利申请中“抵触申请”适用范围的弊端13
第一节公众利益受到损害16
一、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首先获得一专利权17
二、同一申请人再次获得一专利权17
三、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大于20年损害了公众的利益18
第二节造成行政资源浪费18
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施行一次行政授权行为19
二、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再次施行行政授权行为19
三、导致行政授权行为的浪费20
第三节造成申请人自身人力、物力、财力浪费并且同时处于有效法律状态的专利文献中的技术信息的重复量过大20
一、申请人不能充分主张权利20
二、造成申请人自身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21
三、同时产生大量技术信息相同且法律状态均为有效状态的专利文献22
第四节公权力失去权威性23
一、公权力作出一次行政行为23
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导致私权力否定在先的公权力23
三、公权力的权威性遭到破坏24
第五节现行的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处理方式不利于与国际接轨24
一、以欧洲专利公约为例介绍采用“抵触申请”的处理方式来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25
二、只有日本等少数国家处理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的方式与我国类似26
三、不利于与国际接轨26
第四章扩大发明专利申请“抵触申请”适用范围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优越性27
第一节扩大发明专利申请中“抵触申请”适用范围的必要性27
一、目前该种处理方式最优27
二、处理标准统一的需要28
三、与国际接轨的需要28
第二节扩大发明专利申请中“抵触申请”适用范围的可行性29
一、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29
二、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抵触申请”是较成熟的处理方式30
三、对中国专利制度的稳定性的冲击不大31
第三节扩大发明专利申请中“抵触申请”适用范围的优越性31
一、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32
二、避免了第三章论述的五种弊端32
三、处理方式统一32
语结33
参考文献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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