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6.20
【摘要】国务院于2010年1月9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从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无效宣告请求撤回的处理规则和无效程序中外观设计权利冲突制度。其中,无效宣告请求撤回的处理规则对于明确无效宣告程序的行政属性具有积极意义;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外观设计权利冲突制度不再以生效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作为外观设计权利冲突无效理由的受理条件,为外观设计权利冲突制度的法律适用“松绑”。本文进一步对于日本、欧盟、德国、美国等的外观设计权利冲突制度比较法经验加以介绍,并解读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冲突在审查实践中的判断规则。
【目录】
引言
一、关于无效宣告程序的基本属性
二、关于外观设计权利冲突制度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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