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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权法律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13.06.20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王文英
【出版时间】:2004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冯彦君
【导师职称】:教授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关键词】商标保护

【摘要】商品化权在我国是一个应然而非实然的新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基于市场经济导致的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的权利现象。在有些情况下,可以通过著作权、人格权、商标权等完成对商品化权的保护。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这些保护都无法适用,或很难自圆其说。本文对商品化权有关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系统的研究,以期有助于消除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本文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论述了商品化权的理论问题。明确了商品化权的概念、商品化权的对象、商品化权的主体、商品化权的客体、商品化权的内容、商品化权的性质等,从整体上为商品化权构建了理论框架。商品化权的概念,紧紧把握住商品化权的核心,克服了列举主义的弊端,将能够产生大众消费需求的人物、角色或角色特征及其他形象因素或它们的结合等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权利定义为商品化权。在商品化权的对象中,梳理出一个类似同心圆的模式,核心是真实人物的姓名、肖像、声音、签名以及其他可以确定身份的人格因素,次外层是虚构角色的名称、形象、表情、神态以及其他可确定角色身份的因素,最外层是广为人知的标识、记号、语言片段、题目、用语风格等。而对于商品化权的主体,根据主体的复杂性分为单纯性主体与复合型主体、按照取得方式分为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另外,对于人物演员的剧照用在商品之上商品化权如何认定这一复杂问题作了详尽的分析。将商品化权的客体认定是信誉,此种信誉能够使公众产生消费需求,具有对顾客的吸引力。它是名称、形象、标记等本身所具有的并为公众知晓的,能够刺激公众消费需求的信誉,依附于角色、名称、片段或标识等之上。商品化权的权利内容中既包含积极权利又包含消极权利。积极权利包括当事人自己将信誉载体利用与商品之上及许可他人使用权。消极权利是指禁用权,即商品化权主体禁止未经许可而将信誉载体利用与商品及服务等之上的权利。对于商品化权的性质,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它是一种财产权,其次认为是一种知识产权,并将商品化权与版权、肖像权、商标权的差异做了详尽的分析。第一部分从总体上来说,为商品化权的核心部分构建了基本框架。 第二部分论述了商品化权之现有民法保护制度述评。对虚构角色依著作权进行保护以制裁未经授权使用角色的行为是许多国家的做法。但并非所有精神成果都能成为著作权客体,根据各国著作权法的一般原则,著作权法上的作品首先必 WP=41 须具有原创性,除此之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作品须为固定形式以及不得违反公共利益等。符合以上要求的作品才会被认为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即具有版权性。人格权法保护主要是针对真实人物商品化权而言,商品化权的人格权保护有很多局限。首先,人格权保护的侧重点在精神保护,而商品化权保护的是一种财产权。其次,关于人格权的转让问题中,传统人格权带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质,即不可转让,不可放弃,不可继承。而商品化权主要是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才得以实现的。另外,传统人格权的保护只限于在世真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特征。最后,人格权赔偿的基础是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心理的伤害,即精神痛苦,而商品化权人在权利被侵害时,往往并没有在精神上受到伤害。商品化权与商标权有密切联系,将标识、角色附着在特定的商品上的形式,是可以采取商标法保护的。当然,这种保护只有在权利人对其权利客体予以商标注册的前提下才能适用,是以权利人的积极作为的方式为基础的法律救济方式。商标法对商品化权的保护是权利人所能寻求的最便捷的保护方式。然而,商标权保护模式也存在不足:首先,商标法只对注册商标予以保护。其次,商标注册之后必须在商业领域内持续使用,如果不经过一段法定时间的使用,将被商标管理机关撤销,这对于许多不擅经营的艺术家来说是勉为其难的。另外,我国商标法还规定,商标注册必须依商品类别分别申请,所以,商品化权人就需要在所有可能的商品类别中注册,而这在许多国家是被禁止的,因为这实际上是一种防御商标。 第三部分论述了商品化权之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构成部分已成为通说,而根据考证,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初起源于民法中的侵权法,这两者天然具有某种亲缘关系,两者具有相似的立法目的与原则。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更为概括、原则,它的保护范围更广,这决定了在知识产权法中无具体规定时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后者是前者的补充。我们通常讲得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采用欺骗、威胁、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如果我们分析一下那些利用知名人士及虚构角色来推销自己商品的企业的行为,我们会发现,它完全符合这种行为特点。首先,从其行为性质来看,擅自使用商品化权的行为是一种欺骗行为。它利用消费者对知名人士及虚构角色的信赖心理来兜售自己的商品,而实际上商品化权人本身并未推荐此商品,应属于欺诈中的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其次,从行为结果看,其不正当竞争性表现为对知名人士及角色创作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最后,此种混淆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目录】

前 言6-9
第一部分 商品化权的理论问题9-20
一、 商品化权的起源9-10
二、 商品化权的概念10-11
三、 商品化权的载体11-13
四、 商品化权的主体13-15
五、 商品化权的客体15-16
六、 商品化权的内容16-17
七、 商品化权的性质17-20
第二部分 商品化权之现行民法保护述评20-26
一、 商品化权之现行著作权法保护与缺陷20-22
二、 商品化权之现行人格权法保护与缺陷22-24
三、 商品化权之现行商标权法保护与缺陷24-26
第三部分 商品化权之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26-34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兜底保护26-27
二、 商品化权之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27-34
结 语34-35
注 释35-38
参考文献38-40
论文摘要(中文)40-43
论文摘要(英文)43-45
后 记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