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2.11.18
【摘要】近期,我国出现了一系列因注册商标的俗称而引发的纠纷,但商标权人却很少能获得救济,其重要原因在于权利人对实体请求权和具体法律条文选择不当。这一现象暴露出我国法律实践中诉讼标的识别技术的缺陷。在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商标纠纷中,裁判机关应根据新诉讼标的理论,按照"你给我事实,我给你法律"的原则,独立判断原因事实的法律性质,而不应受当事人法条选择的约束,以杜绝当事人必须"适用法律正确"方获救济的现象。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诉讼标的理论概述
三、商标俗称恶意注册案中诉讼标的识别的缺陷
(一)不利于体现诉讼公正
(二)不利于体现诉讼效率
四、“广本”案的启示
五、结语
【内容】{$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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