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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的独创性与著作权法保护的路径

更新时间:2020.08.28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孙山
【出版时间】:2019年04月25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44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支持基金】: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应对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中国方案研究》(项目编号为“18BFX219”); 陕西省教育厅2018年度专项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定性与特别保护》(18JK0809); 西北政法大学校级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项目《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短视频、独创性著作权音像制作者权表演者权

【摘要】短视频保护中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是短视频的独创性。独创性的高低与有无以及短视频制作者的主体身份,决定了短视频将会受到何种保护。虽然短视频的选择空间小、时间短,但它依旧可能具有独创性,以视听作品的身份获得狭义上著作权的保护。基于短视频传播的特性和我国对音像制品制作实行严格管理的现状,理论上成立的音像制作者权根本不会出现在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的商业实践中。对于无法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不符合视听作品之独创性要求的短视频,只要其中包含了人的表演,可以通过表演者权主张获得著作权法上的救济。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同时也不包含人的表演的短视频,著作权法不能提供任何保护。以狭义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为基础,短视频的权利人可以在现行法的框架下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对制度作出任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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