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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伦理探究

更新时间:2020.08.28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曹新明、杨绪东
【出版时间】:2019年11月25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31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支持基金】:2018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促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研究》(编号:18JD820002)之中期成果;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资助(编号:B15058)
【关键词】著作权、人工智能、权利归属

【摘要】人工智能自动生成作品的能力逐渐增强,对以自然人作为创作者为伦理基础而构建的著作权制度构成挑战,主要表现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与著作权保护价值的伦理冲突。人工智能生成物与自然人依靠自己的大脑创作的作品在表达形式上并无差异,两者的功能、用途基本一致。基于著作权制度是以自然人为本旨而构建的伦理规则体系,实难接纳人工智能作为作者而给予保护,否则会造成整个制度伦理及功用的倾覆。人工智能生成物本质上属于人类的投资行为,将其归属于以激励投资者为原则的著作权制度,在法律伦理上是十分契合的。而且,从人工智能的产业发展而言,将著作权授予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投资者更为恰当,这不仅可以保持既有制度伦理基础的稳固,而且可以激励人工智能生成产业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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