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7.10
【摘要】商标共存可导致消费者混淆,应根据商标共存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干预政策。协议商标共存的干预应以防止混淆为原则与限度,非协议商标共存的干预应契合相关的制度体系。应以防止混淆为原则与限度,对《商标法》第5条、第42条以及相关的制度体系进行改造。非协议共存应对相同性同类商标共存与相似性同类商标共存采取不同的干预政策,前者以无需混淆可能性为干预的前提条件,而后者应以混淆可能性为干预的条件,以此为原则对《商标法》第13条、第30条、第32条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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