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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及其缓和

更新时间:2017.07.09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易继明
【出版时间】:2017年05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3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副 标 题】:兼对《民法总则》第123条条文的分析
【关键词】《民法总则》第123条、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类型、法定主义、规制缓和

【摘要】《民法总则》第123条通过列举知识产权客体的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了概括性定义。该条确立了知识产权类型的“7+N”模式,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这7种权利,再加上代表“N”的兜底款项。不过,这一兜底款项采取严格的法定主义,排除了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判例创设新的知识产权类型。因此,司法实践中要进行扩张性立法解释,并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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