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1.03
【摘要】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非传统私权法,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基于商标法立法目的与法律属性的认识,商标权客体并非本体意义上的商标标志本身,而是商标标志同商品与服务来源之间的一种指代关系,是一种抽象性的客观存在。商标权客体从形式上看是标志同来源之间的指代关系,从实质上讲是商标权人合法的竞争利益。商标的显著性是标志本身的一种能力,往往是同商品或服务越远的标志其标识来源的能力越强;指代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需要通过商标使用予以建立;商标的强度是对指代关系是否具有唯一性的描述与评价。正确认识商标权客体具有重大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可以有效证成使用在商标获权机制中的根本作用,正确界定商标法意义上商标使用的内涵为对指代关系的利用,尽管标志本身的近似有可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之虞,但由于标志本身并非商标权客体,仅从标志本身的近似出发判定商标是否侵权必定误入歧途,混淆可能性才是根本判定标准。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
【内容】{$content}
{$pics}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