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论著资料 > 正文

版权客体论的基本范畴

更新时间:2015.04.16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卢海君
【出版时间】:2008年06月15日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期刊页码】:14-16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支持基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2004年度基地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资助,项目编号04JJD820005
【关键词】版权客体、作品、公共物品、类型化

【摘要】版权客体制度是整个版权制度的基石。客体和对象的意义是相同的,版权的客体就是版权的对象,版权的对象就是版权的客体,两者指的都是版权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从权利体系来讲,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版权又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因此,民事权利和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性应当适用于版权。作品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这种属性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赋予作品以版权保护的必要性,也在一定层面回应了版权客体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从版权客体的历史发展来看,版权客体的范围经历了一个不多扩大的过程。作品可以分为文字性作品和非文字性作品,虚构性作品与事实性作品,纯粹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基础作品与演绎作品、汇编作品等。

【目录】

一、客体与对象
二、民事权利客体、知识产权客体与版权客体
三、作品的经济属性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