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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视阈下烟草制品商标权限制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15.10.26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李翔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马乐
【导师职称】:副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副 标 题】:以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法》为考察对象
【关键词】烟草平装法,商标权使用限制, TRIPS协定,公共健康

【摘要】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规定烟草制品使用统一简易包装的法律,自出台后就引起了激烈的争议:在国内方面,烟草巨头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财产权被剥夺,澳政府非法取得财产性利益;在国际方面,乌克兰等国以《TRIPS协定》和《巴黎公约》等为依据,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认为平装法案限制了商标权人行使权利的自由。澳大利亚以公共健康为宗旨,捍卫法案的正当性。在高等法院确认了法案的合宪性后,接下来专家组的报告将会对世界烟草和禁烟运动的开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文以《烟草平装法》出台后引发的争议及争端为考察对象,结合TRIPS协定对商标权使用的规定,探究平装法案对商标权限制的正当性。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法》的出台背景,讨论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作为第一个限制烟草的全球性公约,为在全球范围内控制烟草危害、维护人类健康提供了法律框架,然后论述平装法案出台后引发的国内诉讼和国际争端,并归纳争议焦点;第二部分通过对比《TRIPS协定》中对商标权保护及规范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以及平装法案对烟草制品包装和商标使用的要求,指出虽然平装法案对商标的使用有限制性的要求,并未对商标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识别功能造成根本性的影响;第三部分是对平装法案的法理分析,结合TRIPS协定分析法案的正当性,表现在其限制的是商标的使用而不是商标的注册、对商标的“消极排他使用权”未产生影响、不构成“不合理的特殊要求的妨碍”以及以公共健康为目的符合商标使用权的例外;最后在结语中总结全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仅仅局限于私人权利,而应着眼于是否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利益为标准。只有代表不同利益的国家相互协调立场,建立起一个平衡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才能更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全人类的福祉。

【目录】

导言
一、澳《烟草平装法》的背景与争议
(一)澳《烟草平装法》的背景
1、控烟的必要性和包装的重要性
2、相关控烟公约、法规的出台
(二)澳《烟草平装法》出台后的争议
1、《烟草平装法》出台后的澳洲国内诉讼
2、《烟草平装法》引发的国际争端
3、争议焦点
二、澳《烟草平装法》限制商标权使用的表现
(一)TRIPS中的商标权规则
1、基本原则
2、实体性规定
(二)《烟草平装法》中的包装及商标使用的要求
1,《烟草平装法》中的包装规则
2,《烟草平装法》中的商标规则
(三)《烟草平装法》对商标功能及使用的影响
三、澳《烟草平装法》商标权限制的正当性
(一)烟草平装不违反《TRIPS协议》
1、平装限制商标权的使用而非注册
2、平装对商标的“消极排他使用权”未产生影响
3、平装不构成“不合理的特殊要求的妨碍”
4、平装符合商标使用权的例外一公共健康目的
(二)商标权与公共健康-一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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