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11.23
【摘要】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大部分地方法院持比较宽松的态度解释“物质技术条件标准”,由此可能不适当地扩大了职务发明的范围。考察其他国家专利制度中有关职务发明的法律规则,在判定职务发明时基本上都采纳了与我国类似的“任务标准”;而对于发明人在研发过程中利用雇主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各国立法并不统一。在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方面,存在着“雇主优先”与“发明人优先”两大模式。对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应强制将其纳入职务发明的范围;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优先归属发明人的前提下可由双方约定其权利归属。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
【内容】{$content}
{$pics}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