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10.31
【摘要】停止侵害,大陆法系是以“请求权”的形态发挥效力和作用,英美法系相类似的制度是传统的“永久禁令”制度。现今,两大法系知识产权立法与判例中停止侵害适用的基本规则和标准突破旧有范式,不断变革发展。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未来停止侵害救济方式应借鉴两大法系的制度安排、顺应世界发展趋势,明确制度性质定位,构建完备理性的适用规则体系,增强司法裁判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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