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论著资料 > 正文

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法律原则

更新时间:2015.12.26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何怀文、陈如文
【出版时间】:2015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133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支持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浙江省“之江青年社科学者”配套课题(203102+S21301),浙江大学“985工程”专项资金资助(103000*193215501/013)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赔偿损失、补救措施、权利失效

【摘要】主流学说认为,知识产权请求权是类物权请求权,侵权即应适用停止侵害。这种类推是知识产权物权化的表现,容易使知识产权保护过强而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本质上,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是知识产权侵权之债的内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造就独特的事实状态,不仅牵涉知识产权人和侵权行为人的利益,而且可能卷入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法院应基于侵权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原被告对侵权发生的过错,平衡各方利益,公平地确定知识产权侵权之债的具体履行方式,采用灵活的措施修复侵权损害的社会关系,不应机械地判处侵权人停止侵害。在知识产权法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我国法院应类推适用民法有关债之履行的一般法律规范,在特殊情况下不判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改为责令其赔偿权利人损失和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来实现充分救济。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