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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完善

更新时间:2015.11.08

【专业类别】:专利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肖顺辉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张玉敏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注册取得、使用取得、商标抢注、商标圈占、在先使用的商标

【摘要】商标权利取得制度是商标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商标法的教材中都会对商标权利产生的依据加以介绍和论述,在国内法、外国商标法律和国际条约中也会对商标权利如何产生做出规定。主要划分为三种取得制度,注册取得制度、使用取得制度和“注册+使用”的取得制度。从世界商标法律发展来看,注册取得制度更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率,满足经营者的安全预期,在多数国家实现了对使用取得制度的取代。我国商标权利取得制度早在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中有所体现,可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商标专用权作为资产阶级法权受到批判,而且由于实行计划经济,注册制度成为管理者的工具,缺少了对商标所有人的吸引力。这也注定了改革开放后注册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基于此,本文尝试着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揭示注册制度的困境,同时对英国、德国和美国如何弥补商标注册的缺陷的做法进行借鉴,抓住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契机提出完善注册制度的建议。本文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注册取得制度面临的困境,理论上的困境是采用这一制度的各个国家都会遇到的,如何证明注册取得商标权利的正当性;实践中的困境是在我国表现的尤为明显,一方面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不诚信行为愈演愈烈缺乏法律的规制,另一方面是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保护困难,在先使用人权益屡屡受损。第二部分对各国如何抑制商标注册的弊端进行制度性借鉴,英国是在确立注册取得制度时仍保留普通法的假冒诉讼;德国是在商标法律发展中逐步确立商标权的多种取得方式,成为对未注册商标保护最有力的国家;美国一直对商标注册人规定了在第六年届满前的一年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义务,还在1988年《兰哈姆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具有“使用意图”可以进行商标申请注册,并且在注册程序中带有浓厚的“使用”色彩。第三部分是在我国第三次修改商标法之际,应根据我国的国情确定坚持注册取得商标权这一原则。首先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诚信原则,将缺乏法律规制的不诚信行为纳入原则的适用范围,对注册商标专用权提出使用的要求,加强对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对注册不使用的商标在侵权救济方面增加限制性规定,以此来完善我国的注册取得制度。

【目录】

引言
一、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面临的困境
(一)注册制度受到理论责问
(二)实践中的困境
二、英美等国克服商标注册制度弊端的经验
(一)不可复制的历史优势
(二)英国的假冒诉讼保护模式
(三)德国赋予使用取得第二含义的商标以专用朴
(四)美国商标注册程序中的使用要求
三、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完善
(一)确立诚实信用在商标法中基本原则的地位.
(二)商标注册后的使用要求
(三)在先使用商标的适当保护
(四)强化使用在侵权救济制度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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