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10.28
【摘要】未注册商标上的商誉是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客体,载有商标的商品、消费者利益均不是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客体,消费者利益并非公共利益。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是权益形成机制中的门槛性条件,使用行为是未注册商标权益形成机制的中心线。产生知名度的标识使用行为与产生显著性的商标使用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标识使用行为具有事实行为属性,未注册商标权益归属于使用人,遵循“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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