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10.28
【摘要】网络内容聚合或加框链接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在中国网络著作权领域存在巨大争议。这里重申作者先前提出的“实质呈现标准”合理性,并对主流意见所拥护的“服务器标准”提出新的批评。网络传播行为可以观念上区分为信息网络提供行为与作品展示行为,而聚合行为应当被视为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展示作品的直接侵权行为。将聚合行为与转播行为相对比,能够凸显将聚合行为视为直接侵权行为的合理性。此外,还系统反驳了“服务器标准”支持者们的代表性意见,并在解释论层面上对“服务器标准”的法律基础和举证责任分配提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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