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论著资料 > 正文

劳动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研究

更新时间:2015.12.20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邓玉梅
【出版时间】:2015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冯彦君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关键词】劳动法领域、惩罚性赔偿、劳动合同、劳动基准

【摘要】惩罚性赔偿是基于被告的恶意侵害行为,法院在损害赔偿基础之上,额外判给原告超过其实际财产损失的那部分赔偿金,主要目的在于惩罚和威慑不法行为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1994年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在随后的20多年,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立法上的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它由单一法条逐步发展为体系化规范群。惩罚性赔偿一词中有“赔偿”二字,学术界通常把它理解为民事责任,但从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性质、功能来看,惩罚性赔偿兼有私法责任属性和公法责任属性,把它定性为社会法性质更为妥当。劳动法是社会法的代表,劳动法中也有多倍赔偿的规定,但劳动立法并没有明确指出这些多倍赔偿的规定是否为惩罚性赔偿。本文遵循研究问题由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思路,从四个方面逐步展开惩罚性赔偿在劳动法这一特定领域的适用问题。第一部分,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性原理。首先分析了英美两国对惩罚性赔偿概念的界定,引出笔者自己对惩罚性赔偿的理解;进而探讨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为下文论证在劳动法这一特定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做理论铺垫;然后侧重提炼惩罚性赔偿的通用功能,以论证惩罚性赔偿存在的正当性。第二部分,劳动法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之理论基础。首先从执法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三个方面出现的问题出发,论证了劳动法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然性。其次从惩罚用人和赔偿金归属于劳动者的正当性出发,论证了劳动法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最后阐述可在劳动合同领域和劳动基准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第三部分,我国劳动法领域惩罚性赔偿之实证分析。劳动合同领域3个条款涉及多倍赔偿,其中“二倍工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85条都是惩罚性赔偿,《劳动合同法》第87条不是惩罚性赔偿。第四部分,我国劳动法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确立及其适用。在我国劳动法体系中,劳动基准法处于最基础的地位,严重侵权行为在劳动法领域多表现为侵犯劳动基准的行为,劳动基准法需要惩罚性赔偿的介入。该部分从原因、适用条件、赔偿范围、赔偿金额给付、赔偿金额归属论述了应当在劳动基准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从而完善整个劳动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体系。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性原理
(一) 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二) 惩罚性赔偿的性质
(三)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二、 劳动法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之理论基础
(一) 劳动法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二) 劳动法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
(三) 劳动法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三、 我国劳动法领域惩罚性赔偿之实证分析
(一) “二倍工资”条款的理解及适用
(二) 《劳动合同法》第 85 条的理解及适用
(三) 《劳动合同法》惩罚性赔偿的特殊问题
四、 我国劳动法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确立及其适用
(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在劳动基准法中确立
(二) 作为劳动基准的惩罚性赔偿其范围之厘定
(三) 作为劳动基准的惩罚性赔偿其金额之计付
(四) 作为劳动基准的惩罚性赔偿其归属之考量
结论
参考文献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