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19
【摘要】判定商标能否共存,核心在于判定商标是否构成混淆;"而客观稳定的市场秩序与格局"直接左右商标混淆的判定。法院将"客观稳定的市场秩序与格局"纳入"包容性增长"理念中,来指导商标共存判决,但是因其非规范性而致使同一案件的判决存有不稳定性的风险。"已经客观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与格局"判定标准,实质上是将商标的物理性判断过渡到商标近似的综合判断,是客观性立场的错位与公平性结果的扭曲。我国商标法与司法实践并未完全解决商标权产生机制与注册制度之间的关系,是导致商标共存困境的缘由之一。完善"已经客观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与格局"之规定,运用竞争原则与衡平原则,公正解决引证商标权人与异议商标使用人之间的利益;这对维护注册制度的价值、保护商标权人、建立司法的统一性与稳定性、实现终极正义均具有深远影响。 更多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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