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3.26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以下简称《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4月23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文对《解释》制定的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作如下介绍。《解释》的起草过程和指导思想.
【目录】
一、 《解释》的起草过程和指导思想
(一) 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二) 起草工作的指 导寻想
二、 驰名商标的概念
三、 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适用条件
(一) 关于商标是否驰名予以认定的规定
(二) 关于对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的规定
(三) 关 于商标驰名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
四、 驰名商标认定的因素
(一) 关于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 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考虑因素
(三) 如何正确处理曾被人民法院和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过 的驰名商标
(四) 关于不适用自认规则的规定
(五) 对社会公众广为知晓商标的减轻举证责任
五、 如何认定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损害后果
六、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标准
七、 驰名商标对抗在后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有关规定
八、 与(解释》适用有关的问题
(一) 严格掌握立法原意和适用
(二) 准确理解和适用各相关司法解释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三) 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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