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15
【摘要】互联网产业与版权产业的分离,使两者在传播效率与许可效率的需求上出现差异。著作权法作为以保护版权产业为初衷的制度工具,在维护许可效率时忽略了对传播效率的合理考量,使其既无法满足互联网产业的需要,也难以解决版权产业的新问题,导致各方通过私人创制的著作权规则来维护各自的产业利益。私立著作权规则以许可合同调整法定权利配置,使产业主体得以根据自身需要对传播效率与许可效率加以取舍。为适应互联网产业模式的兴起,一方面应发掘私立著作权规则的制度优势,并承认其合法性;另一方面在保留既有法定权利体系的前提下调整权利类型及其限制方式,以配合私立著作权规则的运作。 更多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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