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3.21
【摘要】从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出发, 论述目前广为流行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命题, 认为就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而言, 由于受保护的作品、商业标识和商业秘密具有可替代性, 基本不存在滥用的可能性。只有在专利权的情况下, 由于受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不可替代性, 才有可能发生滥用的问题。然而, 对于专利权的滥用并没有许多人所想象的那样严重, 专利法和合同法中的一些制度, 已经有效规范了专利权的滥用。因而, 知识产权所有人随意主张权利, 包括滥发侵权通知和滥用诉权, 或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商业诋毁, 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问题, 与知识产权的滥用基本无关。
【目录】
一、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基本不存在滥用的问题
二、知识产权滥用主要是指专利权滥用
三、随意主张权利并非滥用知识产权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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