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18
【摘要】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已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以下简称《商标法》 明文规定 ) ) ,但该法并未就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加以明确。目前, 关于这个问题, 可作为依据的有1 9 9 6 年商标局制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及国家工商局发布的相关通知,以及于2 0 0 2 年9 月1 5 日开始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一方面该类依据法律效力层次较低, 另一方面其规定也与国际通行方法不符。笔者认为, 我国应以法律形式明确行政认定司法审查最终认定的事前认定制度, 即由国家卜商行政主管部门依当事人申请在纠纷发生前认定驰名商标,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认定有异议时, 由法院最终裁决商标是否驰名。
【目录】
一、国内外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方式的实践
(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历史及现状
(二)国外的做法
二、驰名商标认定方式的三个基本问题
(一)认定权之归属
〔二)认定的时间
(三)认定的起因
三、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方式改革之构想
(一)以法律形式肯定行政事前依申请认定,司法机关最终认定的方式
(二)将驰名商标认定纳入动态认定轨道,实行升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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