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论著资料 > 正文

中美两国专利临时禁令制度比较研究

更新时间:2013.06.25

【专业类别】:专利
【文献性质】:会议论文
【作  者】:孙海龙;姚建军;
【出版时间】:2008年09月01日
【会议时间】:2008年01月
【文集出版者】:未知
【会议名称】:未知
【会议文名集】:专利法研究(2007)
【作者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 标 题】:以炬力公司申请对美国矽玛特公司等侵犯专利权诉前禁令案为视角
【关键词】专利侵权

【摘要】美国法院发布禁令的法律基础为美国专利法第283条,该条明确规定了专利禁令救济制度,即"依本法规定,对于诉讼有管辖权的各法院在认为合理的情况下,为防止专利权益受到侵害,可依衡平原则发布禁令。"由此可知,禁令属于法院根据衡平原则自由裁量的范畴。修订后的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增加了有关"诉前临时措施"(即临时禁令)的规定,全面地确立了禁令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地位。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1条的规定,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发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美国的禁令制度与我国《专利法》确定的临时禁令制度的异同点是什么?如何借鉴美国禁令制度中的实质性标准?很有比较研究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