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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人拒绝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构成要件——CSU L.L.C.诉施乐案的启示

更新时间:2013.06.20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王干; 胡水晶
【出版时间】:2005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摘要】知识产权人的拒绝行为主要有拒绝授权和拒绝出 售由该项知识产权制造的产品这两种情形。在 市场经济中,每个经济主体都有权决定自己的 交易对象和交易行为,单纯的拒绝行为并不违法,但当该 拒绝行为造成了阻碍竞争或增加垄断势力的影响时就有 可能违反了反垄断法。具体到知识产权人而言,其拥有合 法的垄断地位,法律已授予其排他的制造、销售、使用权。 因此,授权和销售与否是知识产权人的应有权利,也是其 实现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那么,知识产权人单纯的拒绝 行为1 就可以完全豁免于反垄断法吗?如果答案是不能, 该行为会在何种情况下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本文将以 美国CSU L.L.C.诉施乐案为例,分析知识产权人拒绝行 为违反反垄断法的构成要件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 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