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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下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

更新时间:2015.12.03

【专业类别】:其他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胡水晶
【出版时间】:2005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王干
【导师职称】:副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拒绝交易、反垄断法

【摘要】知识产权人拥有合法的垄断地位,法律已授予其排他的制造、销售、使用权。在通常情况下,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并不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反垄断法也不能否定知识产权人有权基于该项知识产权获得的排他的商业利益,但是知识产权不是授予一项违反反垄断法的特权。在新经济时代,由于网络效应的广泛存在,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尤其是存在互连、互通效应的行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极有可能会妨碍、限制甚至消除竞争,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时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就构成了违法,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造成巨大冲击的思科诉华为案以及“WAPI”无线上网标准的搁置都是因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拒绝交易而起的,这在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框架下是可能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而受到规制的,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缺位,使我国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却无法对其进行规制。因此,构建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对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拒绝交易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规制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二部分通过分析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新经济制度下的市场竞争的新特征,以及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的反竞争性来论述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构成违法的理论基础。第三、四部分在将拒绝交易的知识产权分为涉及关键设施的和不涉及关键设施的两大类的基础上,通过详细分析国际上相关典型案例,探索反垄断法如何对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拒绝交易进行规制,并进而对我国的相关理论的建设和司法实践提出建议。

【目录】

前 言
1 新经济下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新课题
1.1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1.1.1 知识产权是合法的垄断权
1.1.2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
1.1.3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协调
1.2 新经济制度的特征
1.2.1 新经济的定义
1.2.2 新经济的特征
1.2.3 新经济带来的变化
1.3 知识识产权人拒绝交易—— 新经济带来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新课题
1.3.1 规模报酬递增与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
1.3.2 网络效应与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
2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规制的原理
2.1 反垄断法对拒绝交易规制的一般原则
2.1.1 拒绝交易的反竞争后果
2.1.2 对拒绝交易的规制
2.2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规制的基本原则
2.2.1 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的反竞争后果
2.2.2 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违反反垄断法的判断
3 反垄断法对涉及关键设施的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的规制
3.1 知识产权可构成关键设施
3.1.1 关键设施理论
3.1.2 知识产权成为关键设施的合理性
3.2 美国和欧共体将关键设施理论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
3.2.1 美国相关典型案例
3.2.2 欧共体相关典型案例
3.3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关键设施理论的探讨
3.3.1 学术界对知识产权领域是否适用关键设施理论的争论
3.3.2 对我国的启示
4 反垄断法对未涉及关键设施的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的规制
4.1 反垄断法对构成搭售的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的规制
4.1.1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人搭售的规制
4.1.2 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构成的搭售
4.2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人纯粹的拒绝交易的规制
4.2.1 知识产权人纯粹的拒绝交易违反反垄断法的构成要件
4.2.2 对我国的启示
结 论
注 释
致 谢
参考文献
附 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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