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16
【摘要】近年来, P2P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原有版权保护框架的冲击有目共睹,一些著名的案例如美国的Nap ster案, Grokser案,以及台湾地区的“飞行网”案
等也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但是上述案件所主要针对的大多为P2P软件运营商,而近期在国际范围内,针对P2P软件终端用户的相关诉讼和判决呈激
增之势。2006年11月15日,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分会向22名利用点对点技术非法交换音乐档案人士提出民事索偿,预计每名侵权者将被索偿3000欧
元。在新加坡,唱片行业已经对Fast Track和Gnu2
tella的用户进行了33次刑事诉讼。在瑞典,音乐界
对于那些音乐上传者展开了15次刑事诉讼①。而香港特区法院对一名BT种子发布者( Seeder)处以三个月监禁的判决更是让广大P2P软件终端用户担心,会不会有朝一日,内地的P2P软件使用者的一些行为也会被宣判为违法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究竟P2P技术对版权所有者造成的损失的责任,应不应当由广大P2P软件使用者来承担呢?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责任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呢? 接下来笔者将对P2P技术做简单的介绍,对P2P共享下载过程中终端用户的版权责任进行分析,并探讨P2P技术对传统版权理念和保护方式的冲击。
【目录】
一、P2P软件终端用户的共享下载简介及流程
二、P2P软件终端用户的责任认定
三、P2P技术带来的理念冲击和新一轮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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