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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知识产权担保正名——质押还是抵押

更新时间:2013.06.20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杨延超
【出版时间】:2008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关键词】

【摘要】质押与抵押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标的占有。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都是以质押模式设立了知识产权担保制度,但在所谓的知识产权质押中,对知识产权的准占有并没有转移,因此其名为知识产权质押,实为知识产权抵押。理应重构知识产权担保制度,并以抵押模式确立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