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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公知常识的证明

更新时间:2013.06.20

【专业类别】:专利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张冬梅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关键词】专利申请与确权

【摘要】公知常识可以界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本领域技术知识以及"众所周知的事实",《审查指南》规定之外的其他能够证明公知常识的证据形式也应当予以考虑。在专利授权案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其认定的公知常识负举证责任,而在专利确权案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无效请求人主张的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认定的公知常识的正确认定负举证责任。如果对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公知常识补充证据不予采信,将会导致当事人彻底丧失救济途径,则可以有条件地采纳新的公知常识的证据。

【目录】

一、公知常识的定义和分类
二、公知常识的证据形式
三、公知常识的举证责任
四、公知常识的举证期限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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