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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更新时间:2015.05.24

【机构性质】行政机构
【所在城市】 北京市
【网址】点击进入网址
【电话】010-86093114
【邮编】10086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代表人物】

廖承志;李强;梅益;艾知生;徐光春;蔡赴朝

【机构概况】

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2、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3、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4、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5、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国家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6、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中央三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7、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8、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其中,其法规司承担主要知识产权的职能,负责广播影视系统涉及知识产权的工作,承办广播影视有关WTO法律以及国际公约的相关工作,参与广播影视涉及法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相关工作。(来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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