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4.29
【摘要】著作权的边界问题是著作权制度最本质和基础性的问题。在传统自然权利理论的基础上,著作权的边界始终模糊不清。网络环境下,应将著作权置于权利能够和应该实现的范畴之内,把传统理论上认为属于创作者而被限制的权利划归回其应属的“公共领域”之中。基于功利主义和法定主义的理论基石,将著作权界定为文化产业领域的法定商业利益分享权,是著作权的本质属性所表现出来的必然结果,有利于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制度的重新构建,有利于解决网络环境下出现的各种棘手问题,同时也有利于通过著作权以外的制度模式,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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