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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会终结吗

更新时间:2017.01.03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杨述兴、陈啸林
【出版时间】:2016年11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3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
【副 标 题】:对《转换的范式:反思知识产权理论》一文的评论
【关键词】稀缺性、共用品、可占有性、知识产权制度

【摘要】私法制度得以存续的前提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具有稀缺性。属于私法范畴的知识产权法,其所保护的对象,即知识财产,当然具有稀缺性。知识财产是公共物品,或者说是共用品,可以通过建立私权制度对其予以保护。知识财产具有可占有性,因为知识财产总是依附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对物质载体的占有就是对知识财产的占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既有其历史合理性,也有其现实合理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绝非“人们头脑中虚构出来的语言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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