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12.02
【摘要】在知识产权学科领域里,关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性问题至今仍莫衷一是。基于智力成果的“物”性认知,智力成果从“质”与“构”两个纬度看具有“物”的本质。由有体物、无体物、无形物及拟制物的质构分析看,知识产权的客体——智力成果——作为无体物具有特殊物性。根据这一特殊物性,智力成果在所有性、担保性、用益性、占有性四个方面具有物权性特征。这一新的知识产权客体认识观不仅有助于学界进一步厘清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性特征与财产权制度的内在规律,而且有利于学界形成更加系统、周严的知识产权学理体系。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
【内容】{$content}
{$pics}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