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12.02
【摘要】演绎作品应区分侵权性质演绎作品和合理使用性质演绎作品,使用侵权性质演绎作品构成对原作品的演绎权的侵犯,而使用合理使用性质演绎作品则不构成版权侵权。两者的区分应采取“转换性”标准,滑稽模仿通常属于合理使用性质演绎作品。合理使用性质演绎作品同样具有版权。KEELING V. HARS案对演绎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具有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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