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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应该相互保护知识产权

更新时间:2015.12.22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郭寿康
【出版时间】:1990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法律学习与研究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注册商标专用权、台湾地区、海峡两岸、智慧财产权、美国版权法、伯尔尼公约

【摘要】 《十月草案》在对大陆人民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的保护上,比《二月草案》有了很大的倒退。《二月草案》第21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得依中华民国法律,在台湾地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或申请专利权,并受保护"。《十月草案》中,这一规定不见了。大陆人民不能在台湾地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申请专利权,并且不受保护。这种做法,既显失法理上之不平,也违反时代之潮流。在知识产权的另一个重要领域著作权(版权)方面,《十月草案》比《二月草案》也有明显的倒退。按照《二月草案》第21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的著作,需依中华民国法律在台湾地区申请著作权注册后,始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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