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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与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15.12.20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李顺德
【出版时间】:2000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
【关键词】商标法律、TRIPs、一揽子协议、双边协议、保护水平、乌拉圭回合谈判、原产地名称商品商标、商标注册

【摘要】 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政府就中国加入WTO达成双边协议,大大加快了我国“入世”进程。我国加入WTO后,将要全面执行WTO的一系列协议,TRIPs就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协议,它将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TRIPs的主要特点 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是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的,是关贸总协定(GATT)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所通过的一揽子协议之一,也是所有WTO成员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协议之一。从整体上看,TRIPs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因此受到各国和各个关税独立区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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