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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合同使用者利益之保护

更新时间:2015.12.11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王莲峰
【出版时间】:2013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社会科学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支持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商标注册原则的反思与改进研究”(项目号10BFX073);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项目批准号:J51104)的阶段性成果
【副 标 题】: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利益纷争之思考
【关键词】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者利益保护、王老吉纠纷、商誉

【摘要】对商标使用者利益的保护,应首先界定不同语境下的商标使用人。针对商标许可合同,使用者享有在一定地域和时间范围内的商标使用权,保证商品质量并支付使用费用。许可合同期间商标增值部分及其利益分配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满后,如无特别约定,商标使用者不能分配和转移商标增值部分及其商誉。商誉的移转只能发生在同一商标权的出让上。加多宝利用其已有的商标、商号和特有的商品包装装潢等商誉载体,通过广告宣传和市场营销手段,不断经营商标并累积自身的商誉,不能认为是对王老吉商誉的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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