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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的注册与保护

更新时间:2015.11.22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葛方宁
【出版时间】:2015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邓宏光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副 标 题】:以“中国立体商标第一案”为例
【关键词】立体商标显著性、功能性、立体商标的保护

【摘要】立体商标作为一种新型的商标,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商标而言,它更为直观,更能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因而在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虽然原则上应遵循商标注册和保护的一般规则,然而,因为三维标志与二维标志之间还是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因此,不管是立体商标的注册上还是保护上,都有其独特之处。如果完全套用传统的二维平面商标的思维对待立体商标,将会导致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方面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再加上商标的注册与商标的保护是两套不同的体系,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问题之研究,显得尤其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本文以被誉为“中国立体商标第一案”的雀巢与味事达“方形瓶”商标系列案为例,分析立体商标注册与保护的相关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全文正文共计两万字左右。第一部分,“中国立体商标第一案”案情简介。对被誉为“中国立体商标第一案”的雀巢与味事达“方形瓶”商标系列案案情进行简要介绍,本案分为民事确认不侵权诉讼和行政授权确权诉讼。民事确认不侵权诉讼中,味事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构成对雀巢公司“方形瓶”立体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经江门市中院一审和广东省高院二审最终认定味事达公司不构成侵权。行政授权确权诉讼中,味事达在向法院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同时,向商标评审委提出对争议商标的异议,商标评审委裁定争议商标维持注册,味事达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经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和北京高院二审认定争议商标缺乏显著性,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雀巢公司对广东省高院和北京高院的判决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中止了再审程序。本案中笔者归纳提炼出三个焦点问题:如何认定三维标志的显著性;如何认定三维标志的非功能性;如何界定立体商标的保护范围和明晰混淆判断标准。第二部分,立体商标的显著性。首先,本文结合国内外的司法及实务经验,从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两个角度对立体商标显著性认定进行介绍。其次,本文结合本案中民事确认不侵权诉讼和行政授权确权诉讼中法院的裁判,对裁判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对于争议显著性的认定出现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最后,笔者提出对立体商标显著性认定标准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三维标志其通常不会被作为商标认知,通常不具备固有显著性;对于获得显著性的认定笔者认为,区别于二维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往往是产品的组成部分,立体商标获得显著性判定时以消费者的视角进行判断,需要考虑相关公众的认知和申请人的使用情况及其它证明力因素。第三部分,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笔者结合国内外的司法及实务经验对立体商标功能性认定进行介绍,结合法院裁判对行政授权确权诉讼中,对争议商标是否具有美学功能性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区别于二维平面商标立体商标三维标志本身性质决定了产品的功能,对于功能性认定明晰产品本身性质是功能性判断的核心,借助专利申请文献、广告宣传和网络数据库等的鉴定,对是否具有功能性予以证成。第四部分,立体商标的保护。笔者主要对如何界定立体商标的保护范围和明晰混淆判断标准进行分析。结合本案中广东高院对于味事达不构成侵权的判定,对立体商标保护范围从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冲突、立体商标的知名度和立体商标能否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三个角度进行界定;对立体商标的近似并非一定导致侵权,前提是商标满足合理使用的条件,立体商标混淆的判断应当在一般公众对相似商品能否实现区分的基础上考虑被告主观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中国立体商标第一案”案情简介
(一)基本案情
(二)“中国立体商标第一案”焦点问题
二、立体商标的显著性
(一)立体商标显著性的认定
(二)本案中法院对争议商标显著性的认定
(三)立体商标显著性认定标准的完善
三、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
(一)立体商标功能性的认定
(二)本案中法院对争议商标功能性的认定
(三)立体商标功能性认定标准的完善
四、立体商标的保护
(一) 立体商标保护范围的界定
(二)立体商标混淆的判断标准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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