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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执法新机制 ——以《反假冒贸易协定》文本为中心

更新时间:2015.11.14

【专业类别】:其他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蒋婧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吴用
【导师职称】:副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副 标 题】:以《反假冒贸易协定》文本为中心
【关键词】《反假冒贸易协定》、TRIPS、执法机制

【摘要】美国、欧盟、日本等11个国家针对国际贸易领域的假冒和盗版问题秘密磋商制定《反假冒贸易协定》。该协定主要包括初始条款和定义、知识产权执法措施、执法实践、国际合作与制度安排、最后条款等内容。协定全面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并试图打破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建立全球一体化的知识产权执法模式。尽管《反假冒贸易协定》一方面在执法措施方面有较多突破性规定,有利于打击国际贸易领域假冒和盗版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另一方面该协定在制度设置上却有意忽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背了知识产权法公平和平衡原则的基本要求。发达国家无视发展中国家利益借由打击假冒和盗版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容易产生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执法秩序产生混乱,极不利于国际贸易正常发展。《反假冒贸易协定》与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执法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出入,从我国客观情况出发,我国应坚定自己立场,暂不考虑加入该协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可以对其置之不理。中国政府、社会团体、知识产权集体组织、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等都应密切关注《反假冒贸易协定》的有关动向,认真研究分析形势变化,努力寻找出不仅能有效制止和打击假冒和盗版行为,又能维护我国出口企业合法权益,树立我国民族国际品牌的途径。

【目录】

引言
一、 《反假冒贸易协定》简介
(一) 《反假冒贸易协定》主要谈判过程及前途分析
(二) 《反假冒贸易协定》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2. 目标
3. 主要内容
(三) 《反假冒贸易协定》主要特征
1. 谈判秘密性
2. 谈判国单一性
3. 过渡机制缺失
4. 威胁信息安全
5. 缺乏争端解决机制
小结
二、 《反假冒贸易协定》与 TRIPS 现行执法措施比较
(一) 民事执法措施
1. 禁令
2. 损害赔偿
3. 其他救济措施
4. 财产保全的临时措施
(二) 边境措施
1. 适用范围
2. 海关主动执法权
3. 保证金条款
4. 信息披露
5. 临时措施限制性规定
(三) 刑事执法措施
(四) 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
(五) 执法国际合作新模式
小结
三、 《反假冒贸易协定》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影响
(一) 中国知识产权法与《反假冒贸易协定》有关执法措施的比较
1. 民事执法措施
2. 边境措施
3. 刑事执法措施
4. 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
(二) 我国加入《反假冒贸易协定》的可行性评析
小结
四、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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