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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究

更新时间:2015.11.07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赵龙飞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王渊
【导师职称】:副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一个民族的文化底蕴、传承民族文化、维系人类创造力、维护界文化多样性,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基本纽带。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本与经济并不直接相关,是与经济联系较远的文学、艺术和生产、生活实践领域。基于经济发展和审美消费的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与资本相对的“符号资本”和“文化资本”,被赋予了较强的经济属性,获得了足够的经济吸引力。依据市场经济规律,一旦某种物品被赋予经济属性,便会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面临此种情形。特别是近些年来,大众接受文化的方式日新月异,逐渐颠覆传统的接受方式,导致某些需要口传身授的文化逐渐消灭,传统工艺逐渐消亡,大量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实物流失海外;一些文化被外国公司商业化,为其谋取了巨额利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刻不容缓。发达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无偿使用的现象层出不穷。2004年美国好莱坞拍摄的动画电影《花木兰》,以中国传统故事花木兰代父从军为样,将其搬上荧幕,为其创造了20亿美元的票房收入;2008年上映的《功夫熊猫》,以中国为背景,布景、服装以致道具均充满了中国元素,其美术总监花了八年时间,钻研中国文化、艺术、建筑,务求使动画中每个细节忠实反映中国特色,最终为其赢得了6.3亿美元的票房收入。而作为故事背景的中国却没有分得其应得到的一杯羹,不得不令人叹息。从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的起草,到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实施,前后历经六年多时间,终于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使其首次受到法律保护。尽管出台了专门法律加以保护,特别是以行政保护模式为主,但与其相关的民事权利却未加以保护,导致民事权利保护缺失。许多学者呼吁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权利,特别是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来实现其民事权益最大化。本文将在介绍世界各国及相关组织在此方面所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而构建适合我国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本文将从五部分进行分析探讨。第一部分,主要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价值、保护的意义。第二部分,知识产权体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研究,主要介绍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以及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第三部分,主要阐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情况。主要介绍我国立法保护状况、正在进行的立法活动及其相关实践活动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并对其国际保护模式进行评析。第五部分,构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并从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方面分别构建相关制度,最终形成一个综合性的保护模式。本文将采用比较分析法、考察分析法、系统分析法以及些案例分析法,立足于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创设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1.1.1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由来
1.1.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1.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1.2.1 活态性
1.2.2 传承性
1.2.3 独特性
1.2.4 民族性
1.2.5 地域性
1.2.6 相对公开和共享性
1.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1.3.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
1.3.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参考价值
1.3.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
1.4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意义
1.4.1 抢救、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防止其消亡
1.4.2 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剽窃、滥用和被歪曲
1.4.3 合理开发利用,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
第二章 知识产权体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研究
2.1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
2.1.1 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与其客体范围部分重叠
2.1.2 知识产权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可能性
2.1.3 二者的差异不会造成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冲击
2.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
2.2.1 价值取向存在差异
2.2.2 著作权制度无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2.2.3 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满足专利实质性要求
2.2.4 商标制度保护无法发挥有效作用
第三章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3.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状况
3.1.1 国家层面的立法
3.1.2 地方性立法: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为例
3.1.3 正在进行中的立法活动
3.2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实践
3.2.1 “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逐步实施
3.2.2 全面开展普查工作
3.2.3 建立和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3.2.4 建立生态保护区和生态博物馆
3.2.5 学者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探讨与研究
3.3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3.3.1 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
3.3.2 商业化利用却未标明来源地及进行利益共享
3.3.3 滥用、歪曲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名
3.3.4 恶意抢先注册商标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模式及评析
4.1 国际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4.1.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4.1.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4.1.3 世界贸易组织
4.2 区域性协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4.2.1 《班吉协定》
4.2.2 《南太平洋示范法》
4.2.3 《关于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保护的法律规定》
4.2.4 《斯瓦科普蒙德协定》
4.2.5 《东盟文化遗产宣言》
4.3 有关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4.3.1 日本对文化财的保护
4.3.2 印度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4.3.3 突尼斯文学艺术产权法
4.3.4 巴拿马模式
4.3.5 美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4.3.6 加拿大对原住民权益保护
4.4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模式的评析
第五章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构建
5.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原则
5.1.1 尊重文化自主决定权原则
5.1.2 利益均衡原则
5.1.3 综合保护原则
5.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法保护
5.2.1 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
5.2.2 权利主体的设定
5.2.3 权利内容
5.2.4 权利行使的限制
5.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
5.3.1 保护模式的选择
5.3.1.1 防御性保护
5.3.1.2 积极性保护
5.3.2 申请人的确立
5.3.3 权利的限制
5.4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利法特别保护
5.4.1 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专利的特别条件
5.4.2 申请主体
5.4.3 专利权利的限制
结论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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