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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制度的异化

更新时间:2015.05.31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邓志豪
【出版时间】:2015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中华商标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期刊页码】:57-58
【作者单位】: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
【关键词】通用名称、商评委、三年、受理条件

【摘要】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下称"撤三")根据此条款,一般人都知道商标注册满三年可以提"撤三",但是,有多少人知道,提出"撤三"申请后,同一商标三年内可以被提多少次"撤三"?答案是,无数次。这是一个让人匪夷所思的答案,有的案件中,对同一商标连续多次提"撤三"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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