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5.31
【摘要】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下称"撤三")根据此条款,一般人都知道商标注册满三年可以提"撤三",但是,有多少人知道,提出"撤三"申请后,同一商标三年内可以被提多少次"撤三"?答案是,无数次。这是一个让人匪夷所思的答案,有的案件中,对同一商标连续多次提"撤三"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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